“湖北利来w66微财经”2025年第五期
发布时间:2025-05-16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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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追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
内容提要:2025年4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规定将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至2025年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30%,中小微企业不超过60%;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最高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通知要求各地优化"免申即享"经办服务,加强基金风险防控,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同时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实施范围限定在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超过1年的地区。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本办法明确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境内运输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船舶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退税金额为发票注明税额。运输企业需在购进船舶次年4月30日前完成退税申报,并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运输业务证明等材料。政策要求企业发生船籍变更或停止国际运输业务时需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并补缴已退税款,对骗取退税行为将依法追责。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符合条件但未退税的船舶可依本办法办理。

内容提要:为促进入境消费,国务院发布通知优化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主要措施包括:扩大退税商店覆盖范围(放宽备案条件至M级企业,鼓励商圈、景区增设特色商店),降低退税门槛(起退点降至200元)并丰富商品供给(增加老字号、文创等特色产品);同时提升服务便利性,推广全国“即买即退”、现金退税限额提高至2万元,支持移动支付,并建设全国信息平台加强宣传。新规即日实施,要求各地加快落地,此前不一致政策以本通知为准。

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主要调整包括:简化退税商店备案流程(企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放宽备案条件(纳税信用级别新增M级),降低退税门槛(单日同店购物满200元即可退税),提高现金退税限额至2万元,并允许使用电子普通发票。同时优化了退税计算方式,删减了省级税务局的审批环节,强化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责。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相应更新后重新发布。
二、财税要闻

沪深北交易所发布《上市规则》
内容提要:上交所和深交所4月25日晚间发布的消息显示,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和深交所修订发布上市规则及配套规则指南。本次修订旨在深入贯彻新公司法,衔接证监会相关上位规则,推动上市公司优化内部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日,北京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北京交易所上市规则》等19件上市公司监管条线业务规则。

三大交易所多举措支持科创债再扩容
内容提要: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下称“《公告》”),从丰富科技创新债券产品体系和完善科技创新债券配套支持机制等方面,对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提出多项重要举措。随后,沪深北三大交易所根据《公告》精神,同步配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提出细化支持措施。


2025年5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解读:为方便各公司及时了解及适用各项税费政策,以下为2025年5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请各公司详细阅读相关政策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解读:税务总局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政策要点
(一)修改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106条,章节设置保持现行税收征管法基本架构,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
(二)规范税收执法
统一规范税收执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区域间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要求。
依法保障必要涉税信息获取,建立国务院部门间涉税信息查询机制,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对获取信息的保密义务。
对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促进税法遵从,为诚实守信纳税人给予办税便利等方面提出要求。
对税务机关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办税方式提出要求。
(三)完善税务管理
明确国家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和实名办税管理制度,规定纳税人识别号确定方法。
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优化税务登记办理程序,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后,无需另行办理税务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义务,并将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撤销等信息与税务机关实时共享;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实时共享能够取得的资料、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提供。
适应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改革,明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记账、核算和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的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按规定办理其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
(四)优化税款征收
对税务机关运用涉税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应纳税额,实施应对措施进行明确和规范。
规范核定征收,明确税务机关应当引导纳税人依法建账核算,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
调整关联交易适用范围,由企业间扩大至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并增加一般反避税条款。
因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法律性质不同,将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修改为“税款迟纳金”;新增不予或者免予加收税款迟纳金的规定。
与民法典、企业破产法衔接,完善税收优先权条款,删除税收优先于留置权的规定,同时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受偿。
二、观察与建议
税收征管法作为调整税收征纳行为的重要基础法律,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法制保障。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实施,2001年全面修订,2013年、2015年配合商事制度改革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正,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1年初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着力建设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以及法治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现行税收征管法有些条款未及时修订,有些条款未及时补充,与征管实践不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亟需修订。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管改革实践,顺应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要,巩固和拓展商事制度改革以及税收制度改革成果,并从加强与新修订或出台的相关法律衔接等方面,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进行修改完善。

问题1:纳税人在今年汇算清缴中自行或经税务机关提示后发现自身以前年度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等事项填报有误,更正申报后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吗?
解答: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的服务管理措施不能代替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错误或者虚假填报信息资料导致多退税款或少缴税款的,依法需要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适用主体:个人
问题2:纳税人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提供什么资料?
解答: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且由扣缴单位在平时扣缴申报时扣除的,应当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包含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凭证;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时自行填报享受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包含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凭证。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
适用主体:个人
问题3:“二套转首套”的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提交资料吗?
解答: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如果填写的信息内容不完整或者纳税申报存在疑点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
适用主体:个人
问题4:纳税人在年中结婚,结婚前双方各自贷款买房,且均为首套住房贷款,当年度应该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如选择婚后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可以进行如下操作后享受:第一步,在“家庭成员”中填报配偶信息及婚姻登记时间。第二步,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对当年基础信息进行修改后,选择确认“是否夫妻双方婚前各自均有首套住房贷款”并选择50%的扣除比例。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如选择婚后一方按照100%的标准扣除,另一方婚后不再扣除。具体操作如下:夫妻双方增加家庭成员的配偶信息及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选择不再扣除的一方修改贷款期限至婚前月份,系统将自动累计计算。
适用主体:个人
问题5:纳税人年中接受了单位的培训,取得了结业证书,能不能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取得的资格证书应当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内;二是应当在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扣除;三是扣除标准为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与取得证书的数量无关。
需要先查看纳税人单位组织培训取得的证书是否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内,取得的证书在该目录内,则纳税人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适用主体: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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